(2023年核准稿)
序言
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校”)于2003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福建省农业学校(创办于1979年)与福建省福州市农业学校(创办于1951年)合并组建,主管单位为福建省教育厅。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牢记立德树人初心,践行强农兴农使命,以“厚德强技、学以致用”为校训,践行“耕读强农、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致力培养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引导教师主动为“三农”和企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学校弘扬百年办学文化传统,推崇“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福农精神,着力营造体现历史内涵、时代风格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学校简称:福建农职院。学校英文名称: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教育厅主管,为培养大专层次技能型人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网址:htt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龟山116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相思岭校区(院部)地址: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龟山116号,首山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章 办学类型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坚持“当地离不开、业内都认同、国际可交流,全省一流职业院校、全国先进农业职业院校”办学总目标,着力打造具有福农特色的办学品牌,致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有作为”“一懂两爱”农业行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助力乡村振兴和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战略、区域经济需要和自身条件,合理拟定办学规模,并报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学校以高职教育、专科层次为主,专科层次以三年制为主、“3+2”五年制为辅。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教育、各类高素质农民培训、成人职业教育和农业专项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农业,多类拓展,特色鲜明,服务区域”专业定位和“一院一特色一品牌”建设思路,科学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主动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大趋势,构建以现代农业专业集群为亮点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明确考生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和收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发布办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发展规划、阵地建设、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先评奖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委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向党委推荐副校长人选,执行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党委负责。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领导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或调整)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节 二级学院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职责明晰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八)履行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招生、就业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统筹管理本单位办学经费和固定资产;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二级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二次分配方案、招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产生办法与任期,按照《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及推荐教学成果、科研成果;
(三)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拟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四)审定、监督、指导学校各类教学评估;
(五)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一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依照其工作规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三)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1年,其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院党委领导及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四个自信”,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崇尚劳动的良好品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三)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六)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具体办法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建立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经学校研究,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教学的投入。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形式的合作办学,根据自身优势提供多样化的优质培训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对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办学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境)外高校与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中职学校、本科院校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衔接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共谋学校发展。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校友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专业、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地域校友联络处。各地域校友联络处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中华传统农耕文化”的传承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技、学以致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左上方四分之一处印有校标,校名字体为黄色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志整体图形为正圆形,外圈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中间核心图案由篆书“农”做修正字体设计,并结合麦穗图案及1902数字构成,寓意学校以“农类”专业为优势和特色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之重要性,象征着一代代福农师生在知识的土壤中“奋发向上,辛劳耕作”之朴素品格,以及“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福农精神。标志中数字1902表示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创办的福建农桑总局蚕务学堂。标志色彩为蓝绿色,象征清新、成熟和感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耕读强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专门机构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协调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