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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

                                                           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 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从严治  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 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 隐患判定,包括校园消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实训、校 车校园交通、预防拥挤踩踏、特种设备使用及水电气热运行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

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

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 (GB8624)的。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筹,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 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

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

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

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 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 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综合判定(存在任意3条及以上,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  

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第四条 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

1.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2.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

3.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

4.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的。

(三)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

(五)使用C、D 级危房的。

(六)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

(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

(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

(六)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

(七)未按规定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

(九)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

(十)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

(二)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的。

(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 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 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 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 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 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 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的。

(四)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实训场所)或设备的。

(六)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

(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

(八)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 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 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

(九)实验室(实训场所)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 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十)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七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 供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

(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

第八条 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拥 挤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 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 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 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丰富 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含部委所属高校)。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教发厅函〔202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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